(2016)鲁028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荣成泰通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泰通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31号原告荣成泰通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房德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英杰,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泰通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泰通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成泰通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云英审 判 员 范少恒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