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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举与施道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举,施道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556号原告:高举,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吕荣甫,明光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道辉,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举诉被告施道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举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举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