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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怀贵、张付增等与程存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贵,张付增,程存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581民初1101号原告刘怀贵,男。原告张付增,男。被告程存生,男。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怀贵、张付增诉被告程存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查明,原告2009年至2013年向被告提供材料数次,2014年12月14日经结算还下欠原告4296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给付原告296元,现剩余4000元被告未给付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程存生于2016年4月2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怀贵、张付增2500元;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钇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