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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秋伶等与龚晓萍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伶,胡博,龚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周秋伶,女,1956年9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博,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龚晓萍,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秋伶、胡博与被执行人龚晓萍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212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龚晓萍应于2016年2月5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周秋伶、胡博90000元。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秋伶、胡博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向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安乐庄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于2016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龚晓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其自身患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北京市朝阳区拘留所建议停止执行拘留。另查,被执行人龚晓萍名下无机动车、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周秋伶、胡博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龚晓萍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周秋伶、胡博发现被执行人龚晓萍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龚晓萍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