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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新兴交通物流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新兴交通物流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二大街123号。法定代表人吴发沛,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新兴交通物流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陶启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新兴交通物流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新兴交通物流总公司存款619513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用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