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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2王华与徐照贵、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徐照贵,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华,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徐照贵,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汪华,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徐照贵、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徐照贵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某处房产及被执行人汪华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的某处房产,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