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二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绥化市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龙飞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化市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龙飞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绥化市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一街5号。负责人:申佰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星林,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里,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桥小区3-S-11。法定代表人:丁龙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跃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龙飞。委托代理人:赵艳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绥化市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世隆大庆分公司)因与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丁龙飞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世隆大庆分公司负责人申佰臣、委托代理人叶星林、李里,鸿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跃强,丁龙飞委托代理人赵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世隆大庆分公司依据其与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主张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请求鸿盛公司、丁龙飞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及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涉法律关系性质、合同效力及世隆大庆分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等存在争议。因此,本案应在查清世隆大庆分公司与鸿图公司在《转让合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履行合同情况及案涉“大庆市萨尔图区原供应技校地区改造项目”情况等基本事实基础上,对双方上述争议问题予以认定,并据此对世隆大庆分公司是否有权取得相应利益作出裁决。本院二审期间,大庆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证人李某的出庭证言,本院从大庆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大庆收储中心)调取的2008年4月9日、5月22日大庆收储中心给市政府出具的《关于石油管理局物资集团供应技校异地还迁涉及几个问题的情况汇报》、《关于储备中心购置物资集团教培中心回迁安置楼的价格请示》,以及2008年6月22日鸿图公司大庆分公司、世隆大庆分公司给大庆收储中心出具的《关于萨区东风税务所安置的报告》,可以证明华尔雅公司与世隆大庆分公司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后,约定案涉项目归世隆大庆分公司。在世隆大庆分公司与鸿图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后,世隆大庆分公司及鸿图公司大庆分公司曾作为案涉项目预开发单位,共同参与了该项目的相关拆迁工作。本院二审庭审中,鸿盛公司承认《转让合同》签订后,鸿图公司向有关部门交纳了6000万元保证金。上述事实,结合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即2007年6月12日大庆市萨尔图区经济计划局萨经计发(2007)8号文件确认案涉项目工程责任单位为华尔雅公司,2008年6月17日又以萨经计发(2008)10号文件确认案涉项目工程责任单位为鸿图公司大庆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世隆大庆分公司先于鸿图公司参与该项目的相关工作,案涉项目工程责任单位由华尔雅公司变更为鸿图公司大庆分公司应与世隆大庆分公司有关联。因此,案涉项目的开发方式,即该项目土地整理阶段的开发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的关系,预开发单位在该项目开发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大庆市萨尔图区经济计划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发文确认的项目工程责任单位及投资主体与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开发的关系,以及案涉《转让合同》签订前世隆大庆分公司参与该项目及投入的情况,《转让合同》签订后世隆大庆分公司及鸿图公司大庆分公司参与该项目及各自投入的情况,鸿盛公司受让取得案涉项目土地使用权及交纳出让金的情况,鸿图公司已交纳的6000万元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存在部分返还等事实,对查明双方争议的案涉《转让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世隆大庆分公司是否履行了《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是否有投入,以及对认定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合同效力及世隆大庆分公司是否有权取得相应利益等均构成影响,原审对上述事实未查清,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绥化市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李明义审判员 张志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苗佳书记员 黄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