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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6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新学与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学,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6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新学,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铁路局乌鲁木齐机务段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东林街300号10号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火车南站游园通道。法定代表人:马忠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新学与被执行人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长江路33路号D-1-269号商铺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管理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查明为申请执行人刘新学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长江路33路号D-1-269号商铺的房屋产权手续需要从被执行人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火车南站游园通道D栋-1层DA(房产证号为:20093133**号,面积为5453.61平米)予以分证,分给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长江路33路号D-1-269号商铺面积为7.26平米。执行中,我院查明此房产证已于2008年12月15日抵押给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社,抵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4日,现由于抵押给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社暂时无法分证,故无法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需要待被执行人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将此房产证解押后才能予以办理房产证。本院认为,由于抵押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刘新学同意先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将此房产证从银行解押后再向我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三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长 源审判员 孟  佳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加恒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