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莉莉与戴晓萍、李传宝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莉,戴晓萍,李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杨莉莉,女,1967年4月11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北路上院小区6号楼,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704118087。被执行人:戴晓萍。被执行人:李传宝。申请执行人杨莉莉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莉莉提出要求解除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所提供的担保,即王为国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上院小区6#楼602室及阁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为国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上院小区6#楼602室及阁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