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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XX。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2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委托辩护人甘某某、邱某某,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朝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同德昆明广场商场正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得被害单位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350元的福星宝宝玻璃钢雕塑摆件一个。2015年11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同德昆明广场商场正门口,采用同样作案手段,盗窃得被害单位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350元的福星宝宝玻璃钢雕塑摆件一个。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长青派出所投案。缴获被盗物品已经发还被害单位。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到案经过,被害单位报案和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盗物品放置于公共场所,无人看守,被告人非法侵占的行为情节轻微,且案发后投案自首,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同德昆明广场商场正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得被害单位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350元的福星宝宝玻璃钢雕塑摆件一个。2015年11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同德昆明广场商场正门口,采用同样作案手段,盗窃得被害单位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350元的福星宝宝玻璃钢雕塑摆件一个。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长青派出所投案。缴获被盗物品已经发还被害单位。另查明,因被盗物品部分受损,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元并获得书面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到案经过,被害单位报案和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谅解书及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马某采用相同作案手段二次实施盗窃行为,且被盗物品价值数额较大,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相应减轻了其社会危害性,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