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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遵化市龙杰节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龙杰节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7民初1430号原告:遵化市龙杰节能有限公司,所在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贾少龙。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所在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潘立庆。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遵化市龙杰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董玉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旭方,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遵化市龙杰节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日,原、被告订立炼钢连铸燃气切割吨钢承包商务合同:原告为被告火焰切割钢坯,每吨单价1.25元(含税),此合同原告共为被告切割钢坯470406.01吨,加工费588007.51元。2014年3月15日,原、被告又订立炼钢连铸燃气切割吨钢承包商务合同:原告为被告火焰切割钢坯,每吨单价1元(含税),此合同原告共为被告切割钢坯1366563.89吨,加工费1366563.89元。以上两份合同,合计加工费为1954571.4元。原告开清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共给付原告加工费1468040.66元,尚欠加工费486530.74元。原告不断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切割钢坯加工费486530.7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因被告经营困难,只有等经济好转以后再进行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2014年3月15日原、被告分别签订炼钢连铸燃气切割吨钢承包商务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炼钢连铸火焰切割1机8流,150×150mm方坯、165×225mm、165×280mm矩形坯。”约定吨价分别为1.25元及1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已给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1468040.66元,尚欠原告加工费486530.74元。原告已为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承包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产量��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承揽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的事实清楚,应予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龙杰节能有限公司人民币486530.7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