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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丁志军诉被告王宝荣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军,王宝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202号被告丁志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王宝荣,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军诉被告王宝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