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用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48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6年1月19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仲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初一天22时许,被告人朱某与王建涛(在逃)途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辛养村六巷41号时,发现小巷子里停放有两台电动车,遂用随身携带的六角和套筒将两个U型锁打开并接通电源,朱某将窃得的中盛牌红色电动车骑走,王建涛将窃得的雅迪牌黄色电动车骑走,随后将两辆电动车停放于朱某租住的福永街道新和二区悦昌路28号C1栋112房内。经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320元,中盛牌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估价。2016年1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与王建涛外出寻找作案目标,行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社区重庆路27号时发现该楼梯口处停放有一辆蓝色铃帅牌女式电动车,朱某与王建涛利用随身携带的六角钥匙及套筒撬开电动车U型锁及电源锁,随后将被害人张某的电动车骑走。事后,王建涛以7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出,赃款两人平分。经鉴定,被盗铃帅牌电动车价值1920元。2016年1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并从朱某住处查获一辆黄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红色中盛牌电动车、2把套筒、4把六角钥匙、1把钳子及1把液压钳。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鹏书记员 龙浩(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