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高英山与王利平、郭留军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山,王利平,郭留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83号原告高英山,男,1963年04月0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利平,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郭留军,男,成年,达斡尔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英山诉被告王利平、郭留军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英山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英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英山负担。审判员 吕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华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