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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高英山与王利平、郭留军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山,王利平,郭留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83号原告高英山,男,1963年04月0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利平,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郭留军,男,成年,达斡尔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英山诉被告王利平、郭留军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英山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英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英山负担。审判员  吕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华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