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涂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涂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620号原告康某某,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涂某某,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涂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按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晓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