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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采平与王军、王景全、姜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采平,王军,王景全,姜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刘采平。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王景全。被执行人姜晶。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刘采平申请王军、王景全、姜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裕商初字第16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军、王景全、姜晶应支付申请人刘采平案款80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11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军、王景全、姜晶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富裕民执字第6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