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刑更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彭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刑更126号罪犯彭涛,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复核审理,于2011年9月13日以(2011)浙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3)浙刑执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彭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一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涛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总结评审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但系累犯、暴力性犯罪,故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彭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3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更丰审 判 员 龚朝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