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执字第0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桥支行与黄浩宸、黄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桥支行,黄浩宸,黄建军,张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中执字第0019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负责人:杨代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浩宸,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张莹莹,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浩宸、黄建军、张莹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浩宸、黄建军、张莹莹尚有40余万元欠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庆九审判员 缪新国审判员 吴丽群二O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