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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426号原告黄某某,男,194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八台镇沟李村黄庄10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12194608206018。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4月24日,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69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李某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柴耀杰审 判 员  张英黎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