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41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2011年6月15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法定代理人李甲,女,1989年6月24日,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李乙,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