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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41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2011年6月15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法定代理人李甲,女,1989年6月24日,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李乙,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