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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程业山、宫亚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程业山,宫亚玲,李庆锋,刘敏,张其林,周广杰,郭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2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负责人亚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国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业山。被告宫亚玲(系程业山之妻)。被告李庆锋。被告刘敏(系李庆锋之妻)。被告张其林。被告周广杰(系张其林之妻)。被告郭星,东平县物价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被告程业山、宫亚玲、李庆锋、刘敏、张其林、周广杰、郭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0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庆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