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茅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458号原告茅某某,1987年8月26日出生,女,汉族。被告杨某某,1989年1月8日出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茅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