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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郭吉岭、郭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军,郭吉岭,郭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9001民初2038号原告刘文军,无固定职业。被告郭吉岭,无固定职业。被告郭继东,无固定职业。原告刘文军与被告郭吉岭、郭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发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吉岭、郭继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文军诉称:2015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8000元,由郭继东作担保,有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原告多次索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48000元;2、被告郭继东对上述款项作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吉岭、郭继东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郭吉岭向原告刘文军的父亲刘世仁借款200000元,刘世仁持银行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昌吉建设路支行按被告郭吉岭的要求,向其儿子郭震的银行卡上分两笔各转账100000元。因未履行借款手续,原告刘文军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郭吉岭、担保人郭继东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乙方郭吉岭向甲方刘文军借款248000元;丙方郭继东为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20日;若有纠纷向本院诉讼。因到期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解释:实际借款金额为200000元,48000元为到期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视为双方同意该笔借款的债权由原告之父转移给了原告。双方计算的到期利息额,因未超出法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吉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文军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郭吉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文军借款利息48000元;三、被告郭继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受理费2510元,送达费90元,合计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吉岭负担,被告郭继东承担连带责任,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东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