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嘉伟与杨艳红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嘉伟,杨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李嘉伟,男,2004年1月25日生,汉族。法定监护人李云,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艳红,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李嘉伟与杨艳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2011)铜王王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艳红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李嘉伟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9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杨艳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杨艳红至今未自觉履行。经查;杨艳红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将杨艳红在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的存款冻结。现杨艳红已将抚养费主动履行完毕,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艳红在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2702011301103003235189帐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