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爱清、王道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爱清,王道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605���之一申请执行人叶爱清,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道福,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8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爱清与被执行人王道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王道福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浙江商贸城D1316、D1317、D1318、D1319、D1320(房地产证号: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110011159号、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110015157号)的房产已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致函首封法院本案将参与上述房产变现后的分配;被执行人王道福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后江村沿河路39号(房屋产权证号:02××50)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该房产系保障被执行人居住的唯一住房,且建筑面积较小,故暂不宜处置。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28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400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房产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准许。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查封房产处置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6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厉慧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