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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10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郑孙延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郑孙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0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51号。负责人史为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吉,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孙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孙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虎商初字第0203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郑孙延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透支本金49739.46元并支付利息2810.33元、滞纳金1138.06元,合计53687.85元(利息、滞纳金算至2013年12月20日,此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当事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42元,由郑孙延负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因郑孙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55429.85元,本案执行费用732元。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村17幢105室房产,本案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且该房产设定有抵押,本案暂不宜处置。本院赴被执行人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查询,未查询到其名下有房产、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并确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商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张 弛执行员  孙榕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