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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与杨付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杨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杨付江,男,生于1966年8月16日,汉族。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与杨付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13.96元,诉讼费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3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令本案由本���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郭冬梅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莹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