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9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朱国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70号原告朱国,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原告朱国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国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朱国负担。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