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朱国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70号原告朱国,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原告朱国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国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朱国负担。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