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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维仁与贵州康新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仁,贵州康新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黄维仁。被执行人贵州康新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表人:杨远强,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维仁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贵州康新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康新土地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197236元(其中含案件款194420元、执行费281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俊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