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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黄布和诉其米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布和,其米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黄布和,男,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鄂前旗敖镇。被执行人其米德,男,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鄂前旗敖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布和与被执行人其米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布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其米德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迪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