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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付绍斌申请执行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绍斌,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付绍斌,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新城顺畅路83号-91号。法定代表人刘继福,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平,总经理。付绍斌申请执行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3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绍斌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大邑县车位203处(详见附件)及4号楼附一层约1000平方米的车库一区和车库二区、5号楼顶层约400平方米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付绍斌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14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