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知)初字第2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临朐阳光乐民气肥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凌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阳光乐民气肥有限公司,北京金凌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22899号原告临朐阳光乐民气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办西朱村西侧。法定代表人马乐民,经理。委托代理人井光礼,临朐冶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金凌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庄户村东。法定代表人黄祥雯,经理。原告临朐阳光乐民气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乐民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凌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凌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乐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乐民、委托代理人井光礼,被告北京金凌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祥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光乐民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于2004年3月注册“沂水金凌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水金凌爽公司)”,公司成立后,成功研究光照催化缓释二氧化碳气肥(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新产品,并获得鲁科成(2005)第484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于2006年1月24日申请专利,2008年6月25日颁发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权属我公司。我公司获得临沂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我公司将专利产品投入生产销售,销量旺增,经济效益特好,于2010年前后产品销售量逐渐下降至今,在查找原因中,我公司发现在不知情和未经允许下,被告北京金凌爽公司擅自在其公司网站http://jinlingshuang.diytrade.com页面及百度农资网上将我公司的获奖证书(证书号JB2006-3-18-1及证书号JB2005-3-25-1)对外发表进行虚假宣传,获取不当厚利,严重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金凌爽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北京金凌爽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阳光乐民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我方确实将涉案二证书上传至自助贸易网站,但该网站为公共信息网站而非我公司官网;我公司对涉案二证书享有使用权,因为沂水金凌爽公司是我公司和阳光乐民公司共同组建的,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祥雯占有该公司90%的股权,黄祥雯于2004年4月16日申报的发明专利与阳光乐民公司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中的成果名称一致,我公司在与沂水金凌爽公司合作期间履行了相关职责,沂水金凌爽公司组建初期一直是黄祥雯在主导运作。经审理查明:一、关于阳光乐民公司与北京金凌爽公司竞争关系的情况2004年3月19日,沂水县农乐物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沂水农乐物肥公司)成立,后公司名称变更为沂水金凌爽公司,2007年4月26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阳光乐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二氧化碳气肥(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机电设备、环保设备、五金交电、消毒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阳光乐民公司表示,其主要是做二氧化碳气肥的生产和销售。北京金凌爽公司表示,其与阳光乐民公司的前身即沂水金凌爽公司合作期间,沂水金凌爽公司根本没有二氧化碳气肥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只是对气肥进行分装。阳光乐民公司又表示,在与北京金凌爽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时,确实没有生产气肥的能力,但后来聘请了李长泰教授对技术进行研发,就开始生产气肥了。1999年10月28日,北京金凌爽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异地生产二氧化碳气肥;异地组装医用臭氧消毒机;电气设备维修;异地加工二氧化碳催化缓释剂;销售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消毒器材、医疗器械(1类)、电子元器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信息咨询;安装计算机网络。北京金凌爽公司表示,其主要做二氧化碳气肥、医用臭氧消毒机、二氧化碳催化缓释剂的生产销售。阳光乐民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二、关于阳光乐民公司主张北京金凌爽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阳光乐民公司主张北京金凌爽公司在其公司网站http://jinlingshuang.diytrade.com和百度农资网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分别发给阳光乐民公司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临沂市科学技术奖证书进行虚假宣传。为此,阳光乐民公司提交了两份科学技术奖证书及(2015)临朐证民字第687号公证书。2007年4月29日颁发的加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公章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显示:项目名称为光照催化缓释二氧化碳气肥(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奖励等级为叁等;获奖者为沂水金凌爽公司(第壹位);类别为科技进步奖;证书号为JB2006-3-18-1。2006年8月颁发的加盖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公章的临沂市科学技术奖证书显示:项目名称为光照催化缓释二氧化碳气肥(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奖励等级为叁等奖;获奖者为李长泰(第壹位);类别为科技进步奖;证书号为JB2005-3-25-1。阳光乐民公司表示,因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是奖励单位的,临沂市科学技术奖是奖励具体参与的科技人员的,所以二证书获奖者不一致,李长泰当时是我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其证书由我公司保管。据(2015)临朐证民字第687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7月31日,马乐民到山东省临朐县公证处,在公证处的电脑中搜索网址为http://jinlingshuang.diytrade.com的页面,进入该页面后点击打开认证资质一栏,该栏目所在页面显示有上述证书号为JB2006-3-18-1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和证书号为JB2005-3-25-1的临沂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北京金凌爽公司表示,前述二证书系其从阳光乐民公司官网获得,于2014年7月18日上传,但前述网站并非其公司网站,而是一个公共信息网站。阳光乐民公司表示,其在自己公司官网建立时就把前述二证书的照片放上去了,但不确定北京金凌爽公司何时获得、何时将其上传至前述网站。阳光乐民公司未就北京金凌爽公司在百度农资网使用前述涉案二证书进行举证。三、阳光乐民公司进一步举证情况阳光乐民公司提交了鲁科成鉴字(2005)第484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号为ZL200610042218.9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合同书、证明、北京金凌爽公司和沂水金凌爽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欲证明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即吊袋式二氧化碳气肥,又即光照催化缓释二氧化碳气肥,这一科研成果属于阳光乐民公司所有,能够给其带来经济效益和声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载明:成果名称为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完成单位为沂水金凌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鉴定形式为会议鉴定,组织鉴定单位为山东省科技厅,鉴定日期为2005年10月14日;“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部分显示“本项目为一种‘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实际生产应用中形象称新型吊袋式二氧化碳气肥)。……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是由‘二氧化碳发生剂’和‘二氧化碳催化缓释剂’两部分组成。……本课题采用了生粉硅藻土经焙烧制备催化剂载体新工艺,然后将多种低分子有机物用浸润法对硅藻土表面进行改性而制成二氧化碳催化缓释剂’。”;“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部分显示“5、检索查新报告书国家林业局科技情报中心;6、用户使用情况报告沂水县土壤肥料站等单位;7、产品企业标准沂水金凌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包括张传吉、李长泰、殷树梅、赵庆文、王瑞金、马乐民,其中张传吉为组织主持人,李长泰为项目完成人,其余为参与实验人员,另外,张传吉工作单位为北京天通机电有限公司,李长泰、殷树梅工作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化工学院,赵庆文工作单位为北京金凌爽有限公司,王瑞金、马乐民工作单位为沂水金凌爽公司。北京金凌爽公司表示其公司也是该项目的参与者,阳光乐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对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中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的相关记载进行合理解释。专利号为ZL200610042218.9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载明:发明名称为光照催化缓释CO2气肥的制备方法;发明人为张传吉、陈维新、殷树梅、李长泰、赵庆文、马乐民;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1月24日;专利权人为张传吉、马乐民;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25日。该专利已因未缴年费而失效。沂水金凌爽公司(甲方)与张传吉、马乐民(乙方)于2006年1月25日签订的发明专利申请合同书约定:本次申请的发明专利名称为“光照催化缓释二氧化碳气肥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200610042218.9);本发明专利的实质所有权人即申请人为甲方,乙方承诺其虽作为申请人,但不拥有该发明专利所有权,在甲方处理该发明专利时,将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手续或证明;本发明专利是在甲方于2005年3月进行查新并于2005年10月进行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后组织申请的,因此,其查新报告项目名称“二氧化碳催化缓释剂”、成果鉴定项目名称“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发明专利申请名称“光照催化缓释二氧化碳气肥及其制备方法”,均是指同一种技术,且该技术所有权均归甲方;乙方张传吉是甲方的主要投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乙方马乐民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阳光乐民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的证明表示,临沂市科学技术奖证书系阳光乐民公司所有,李长泰于2006年12月离开公司,现无法取得联系。北京金凌爽公司(甲方)与沂水金凌爽公司(乙方)于2004年6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就韩国吊袋式二氧化碳气肥产品在国内推广应用及配套生产等事宜达成协议:双方在沂水县工商局共同注册沂水金凌爽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6万元,甲方以其与北京聚通韩兴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享有的权利、资格、职责、义务及本身所掌握的臭氧系列产品的技术入股,占注册总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56万元折价入股,占注册总资本的70%;公司成立后,国内的二氧化碳气肥市场推广由双方共同成立的沂水金凌爽公司统一操作;沂水金凌爽公司设立后,应通过甲方一次性给与甲方合作的聚通公司缴纳技术转让费3万元;沂水金凌爽公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二人,董事长由乙方出任,总经理由甲方出任,公司财务由双方各委派一人共同管理,其他人员由社会公开招聘,双方共同合作期限为十年;甲方与聚通公司于2004年3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阳光乐民公司还提交了北京金凌爽公司简介网页打印件,欲证明阳光乐民公司的经济损失。北京金凌爽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四、关于北京金凌爽公司的抗辩情况北京金凌爽公司提交了自助贸易网站首页打印件和域名为www.bjozone.com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欲证明首页网址为www.diytrade.com的自助贸易网站并非其公司经营网站,北京金凌爽公司只是在该网站上发布信息。北京金凌爽公司认为阳光乐民公司用北京金凌爽公司享有权利的科技成果获得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临沂市科学技术奖,故其有理由在自助贸易网站上展示涉案二证书;阳光乐民公司提交的发明专利证书与其提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临沂市科学技术奖证书无关。为此,北京金凌爽公司提供了专利号为ZL200410033683.7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阳光乐民公司网站网页截图打印件,沂水金凌爽公司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北京金凌爽公司的查新检索报告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页打印件、北京市产品标准登记注册证,北京金凌爽公司与沂水金凌爽公司、聚通公司分别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发明专利证书载明:专利号为ZL200410033683.7,发明名称为一种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发明人为黄祥雯,专利权人为黄祥雯、马文柱,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分别为2004年4月16日和2008年5月14日。发明专利说明书载明:[57]摘要一种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由发生颗粒和催化缓释剂两部分组成,在农业温室大棚中使用时将两组份装于塑料吊袋中均匀混合,吊挂在温室大棚中农作物50-60厘米以上,白天温室大棚在光照、温度下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可自动生成二氧化碳气体,满足植物光合作用的需要,晚间无光照时不释放二氧化碳气体,可长时间稳定、缓慢释放二氧化碳气体,广泛适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中水果、蔬菜、花卉的种植。权利要求书载明:一种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由发生颗粒和催化缓释剂两部分组成,……催化缓释剂由硅藻土粉料为载体,在硅藻土粉料载体上浸润-反应30%的2-甲基-3-异丙基丁醇、16%的邻苯二甲酸、40%的羟基-甲基-戊酮、14%的二甲基酰胺混合而成。说明书载明:本发明的特征在于催化缓释剂是由硅藻土经焙烧后制成细微粉沫,硅藻上的焙烧温度为450℃,出炉后研磨成1000目的细微粉粒,用该粉沫作为催化缓释剂载体,浸润-反应上一定量的化工原料而制成。阳光乐民公司网站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在该网站新闻中心栏目,有《山东?临朐阳光乐民气肥有限公司参加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科技成果鉴定会》一文,并配图2张,图片上横幅有“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科技成果鉴定会”字样;在应用证明栏目有8张应用证明、应用报告等文件的图片;该网站还有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的图片。阳光乐民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编号为200505390040的省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显示:项目名称为二氧化碳纳米催化缓释技术研究,委托人为沂水金凌爽公司,查新机构为临沂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委托日期为2005年4月26日,查新完成日期为2005年4月30日。查新检索报告书显示:项目名称为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委托单位为北京金凌爽公司、北京金凌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查新检索单位为国家林业局科技情报中心,委托日期为2005年2月17日,完成日期为2005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页打印件显示的是申请号为200610042218.9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北京市产品标准登记注册证显示:登记注册号为FT0943,企业名称为北京金凌爽公司,产品类别为公共医疗设备;化肥、化学土壤调理剂,登记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6月4日至2008年6月4日,登记注册机关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金凌爽公司提交的其与沂水金凌爽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与沂水金凌爽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内容完全一致。北京金凌爽公司与聚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即前述合作协议书的附件。阳光乐民公司对两份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但同时又表示,北京金凌爽公司只履行了一年左右,后来就没有再履行该合作协议;北京金凌爽公司并未向沂水金凌爽公司提供任何技术,是沂水金凌爽公司花费三万元从聚通公司处购买的技术。北京金凌爽公司认可合作协议仅履行了一年左右,但同时表示,由于其认为沂水金凌爽公司刚起步、条件不成熟故而不同意沂水金凌爽公司进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及评奖,从而与沂水金凌爽公司有了分歧,就不再合作了,且黄祥雯住在北京,所以没有去参加科技成果鉴定,但是在2006年底,黄祥雯还到过沂水金凌爽公司。北京金凌爽公司还提交了烟台开发区远东商务公司(出让人,以下简称烟台远东公司)与黄祥雯(受让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收款收据、张传吉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欲证明北京金凌爽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祥雯拥有沂水金凌爽公司50万元的股权,是该公司的大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载明:经全体股东同意出让人将其在沂水金凌爽公司的50万元股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公司原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应于2005年3月16日前将所受让的股份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如数投入沂水金凌爽公司;出让人依法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其在沂水金凌爽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本协议一式三份,出让方、受让方各持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末尾有出让人烟台远东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张传吉签字,受让人黄祥雯签字。收款收据载明烟台远东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收到黄祥雯支付的沂水金凌爽公司股份转让款50万元,加盖烟台远东公司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处有张传吉签字。加盖北京天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张传吉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载明“1984年10月—至今,东营市物资局副局长、东营市物资总公司副总经理、烟台远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北京天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金凌爽公司表示,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由沂水金凌爽公司的会计负责办理后续相应手续,应该登记备案了,但是黄祥雯去工商局查询时,发现没有备案材料;50万元股份转让款是黄祥雯用现金交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只是证明张传吉确有其人。阳光乐民公司认可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之外的其余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北京金凌爽公司还提交了其与北京中亚万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加盖北京中农科发科技中心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适用肥料指南》入编通知书复印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推荐使用肥料产品统计表复印件、试验示范推广协议,欲证明沂水金凌爽公司组建初期一直是黄祥雯在主导运作并履行职责。阳光乐民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北京金凌爽公司还提交了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阳光乐民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照片打印件,欲证明其公司有生产二氧化碳气肥的经验资质,而阳光乐民公司的前身即沂水农乐物肥公司在2004年7月5日才在经营项目中添加二氧化碳气肥分装,但没有生产能力;提交了第4336591号商标注册证、阳光乐民公司网站金樂民商标注册证照片打印件、阳光乐民公司产品包装图片和北京金凌爽公司产品包装实物,欲证明阳光乐民公司在其产品上不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使用与北京金凌爽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提交了阳光乐民公司网站上沂财农指(2005)47号文件照片打印件,欲证明阳光乐民公司使用北京金凌爽公司的专利技术获得的相应奖金是非法所得,应予没收。五、其他情况在庭审过程中,阳光乐民公司明确“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是北京金凌爽公司给其写一封赔礼道歉的公开信,并表示,因http://jinlingshuang.diytrade.com网站已经没有涉案二证书,故撤回其要求北京金凌爽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阳光乐民公司表示,该公司一开始的股东为烟台远东公司和陈玉新,各占50万元、6万元股权,马乐民通过购买中国工商银行沂水支行享有的烟台远东公司债权和陈玉新股权的方式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后又转让了一部分给马新桂,现在股东为马乐民、马新桂,各占89%、11%的股权,总的股权还是56万元。阳光乐民公司和北京金凌爽公司均认可科技成果鉴定是获得科学技术奖的前提,先有科技成果鉴定,才能申报科学技术奖。北京金凌爽公司表示,一种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的发明与光照催化缓释二氧化碳气肥的制备方法的发明非同一种科技成果。首页网址为www.yglmqf.com的网站系阳光乐民公司官方网站,于2012年8月29日开通,2012年10月15日审核通过ICP备案。庭审结束后,阳光乐民公司提交了科技查新报告原件、沂水金凌爽公司企业标准复印件、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应用证明、应用报告等复印件。科技查新报告原件与北京金凌爽公司提交的编号为200505390040的省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一致。阳光乐民公司表示,该查新报告即为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中的“5、检索查新报告书”。但北京金凌爽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为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记载“5、检索查新报告书”来源是“国家林业局科技情报中心”,而非临沂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加盖沂水金凌爽公司公章的编号为Q/FJH002-2005的沂水金凌爽公司企业标准复印件显示,该标准于2005年7月30日发布并实施,产品为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北京金凌爽公司认为该标准为抄袭其公司标准而来,为此提供了加盖北京市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专用章和注销备案章的编号为Q/FTJLH002-2004的北京金凌爽公司企业标准。证书编号为370724-2415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为2010年4月14日,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4月14日。上述事实,有原告阳光乐民公司提交的临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两份科学技术奖证书、(2015)临朐证民字第687号公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号为ZL200610042218.9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合同书、证明、北京金凌爽公司与沂水金凌爽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北京金凌爽公司简介网页打印件、科技查新报告、沂水金凌爽公司企业标准复印件、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应用证明、应用报告等复印件,被告北京金凌爽公司提交的自助贸易网站首页打印件、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专利号为ZL200410033683.7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阳光乐民公司网站网页截图打印件、沂水金凌爽公司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北京金凌爽公司的查新检索报告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页打印件、北京市产品标准登记注册证、北京金凌爽公司与沂水金凌爽公司、聚通公司分别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及收款收据、张传吉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北京金凌爽公司与北京中亚万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适用肥料指南》入编通知书复印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推荐使用肥料产品统计表复印件、试验示范推广协议、营业执照副本、阳光乐民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照片打印件、第4336591号商标注册证、金樂民商标注册证照片打印件、阳光乐民公司产品包装图片和北京金凌爽公司产品包装实物、沂财农指(2005)47号文件照片打印件、北京金凌爽公司企业标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阳光乐民公司和北京金凌爽公司的主要业务均包括生产、销售二氧化碳气肥,二公司产品具有直接的替代关系,作为市场经营者,二者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证书号为JB2006-3-18-1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和证书号为JB2005-3-25-1的临沂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均为阳光乐民公司持有,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载明其获奖者为沂水金凌爽公司,虽然临沂市科学技术奖证书载明的获奖者是李长泰,但因前述二证书获奖项目名称均为“光照催化缓释二氧化碳气肥(光合作用二氧化碳气体发生剂)”,且阳光乐民公司和北京金凌爽公司均认可科技成果鉴定是获得科学技术奖的前提,阳光乐民公司提交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载明沂水金凌爽公司为完成单位、李长泰为项目完成人,阳光乐民公司又表示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的是具体参与的科技人员,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阳光乐民公司为前述二证书的合法权利人。北京金凌爽公司将前述二证书图片上传至该公司在自助贸易网上的相关页面,沂水金凌爽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因此,虚假宣传既要从宣传的内容上是否为客观真实进行判断,同时亦应当结合其宣传的后果予以考量,进而对经营者所从事的相关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认定。本案中,北京金凌爽公司在该公司所在的自助贸易网站页面上的认证资质一栏发布前述二证书的图片,从宣传内容上看,两幅图片与阳光乐民公司提交的前述二证书完全一致,亦即宣传内容为客观真实。但是,考虑到前述二证书的图片中显著字样为“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临沂市科学技术奖证书”,获奖的项目名称与北京金凌爽公司的二氧化碳气肥产品紧密相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的获奖者为沂水金凌爽公司,与北京金凌爽公司的字号相同,北京金凌爽公司将前述二证书发布到其公司的认证资质一栏,带有误导性的方式,易使相关公众或其交易对象误认为前述二证书与北京金凌爽公司或其生产销售的二氧化碳气肥产品有关,从而导致对其公司的经营实力及所生产的产品品质形成更高的评价,提高其竞争优势,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阳光乐民公司未举证证明北京金凌爽公司在百度农资网使用前述涉案二证书,故本院对其相关事实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北京金凌爽公司辩称其与沂水金凌爽公司之前存在合作关系,在合作期间履行了相关职责,占有沂水金凌爽公司90%的股权,且其法定代表人黄祥雯于2004年4月16日申报的发明专利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中的成果名称一致,故其有权使用前述二证书的意见,本院认为:一、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北京金凌爽公司与沂水金凌爽公司在2004年6月29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并进行了为期一年左右的合作,北京金凌爽公司履行了相关职责,但北京金凌爽公司表示其并未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及后续的评选科学技术奖阶段的工作,前述二证书的取得时间在北京金凌爽公司和沂水金凌爽公司合作结束之后,虽然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记载内容及双方举证情况来看,北京金凌爽公司对于沂水金凌爽公司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并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和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北京金凌爽公司的行为都是基于其与沂水金凌爽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而合作协议书并未约定双方对于利用合作期间的工作成果取得的奖项的使用和分配问题,所以北京金凌爽公司不能因此当然取得前述二证书的使用权;二、2004年6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虽然对北京金凌爽公司的股份进行了约定,但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股权登记或变更手续,烟台远东公司与黄祥雯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载明“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但北京金凌爽公司表示其去工商局查询时,发现没有备案材料,阳光乐民公司也表示该公司现在的股东为马乐民和马新桂,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生效的结论,也无法得出北京金凌爽公司占有沂水金凌爽公司90%股权的结论,所以北京金凌爽公司也不能据此证明其有权使用前述二证书;三、北京金凌爽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祥雯于2004年4月16日申报的发明专利名称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中的成果名称基本一致,但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证明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和临沂市科学技术奖的技术就是黄祥雯的发明专利。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另,北京金凌爽公司表示其上传前述二证书图片的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但阳光乐民公司对此无法确认。阳光乐民公司表示前述二证书一直为其持有,其也并未向第三人展示前述二证书或者证书图片,其在首页网址为www.yglmqf.com的网站即阳光乐民公司官方网站开通时将前述二证书图片上传,且网站上记载其开通时间为2012年8月29日,据此可以推断,北京金凌爽公司在自助贸易网上上传前述二证书图片的时间不早于2012年8月29日。北京金凌爽公司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北京金凌爽公司删除了前述二证书图片,阳光乐民公司也撤回了要求北京金凌爽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由于赔礼道歉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阳光乐民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产生的不良影响,且涉案不正当行为已经停止,故阳光乐民公司要求北京金凌爽公司给其写一封赔礼道歉的公开信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由于阳光乐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北京金凌爽公司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获取的利益,而且阳光乐民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本院将根据北京金凌爽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其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阳光乐民公司高于合理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金凌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临朐阳光乐民气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元;二、驳回原告临朐阳光乐民气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金凌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原告临朐阳光乐民气肥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八百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金凌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闫 金人民陪审员 孙顺玲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