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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蒙一×与蒙二×、蒙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一,蒙二,蒙三,蒙四,蒙五,蒙六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275号原告蒙一,农民。被告蒙二,农民。被告蒙三,农民。被告蒙四,农民。被告蒙五,农民。被告蒙六,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原告蒙一诉被告蒙二、蒙三、蒙四、蒙五、蒙六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党权泳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传洋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