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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尹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03号回增明,男,回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交西路张家宅2号巷3号尹吉华,男,回族,1957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青县新兴镇辛集村本院在执行回增明申请尹吉华借款一案,现申请人已经和解,故申请人回增明撤回对被执行人尹吉华的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917号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