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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宝玉与被执行人崔玉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玉,崔玉龙,白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请执行人宝玉与被执行人崔玉龙、白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宝玉,达茂旗委编办,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崔玉龙,达茂旗石宝镇司法所,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白翠琴,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申请执行人宝玉与被执行人崔玉龙、白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仅有的工资已依法在本院其他案件中予以冻结,我院同时对被执行人崔玉龙、白翠琴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债权、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倪 彦 斌执行员 格日乐图执行员 田 小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仲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