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海山、程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海山,程好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632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程海山,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被告程好富,男,汉族,1941年12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海山、程好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