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西红与被告孙磊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红,孙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2608号原告徐西红。被告孙磊。原告徐西红与被告孙磊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焉兆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西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西红诉称,2014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孙磊向徐西红借款10000元,徐西红给付孙磊4000元现金,并将其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给付孙磊,告知其密码,该银行卡内有存款6000元,徐西红称因和孙磊系朋友关系,当时并未出具借条。2014年10月1日,孙磊找到徐西红再次表示要借款,并为徐西红出具了2014年7月份的10000元借条,借条载明:借据今借徐西红现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孙磊2014年10月1日。后经徐西红催要,孙磊至今未还。徐西红于2016年4月11日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西红与被告孙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孙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被告孙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孙磊应当偿还。徐西红要求孙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磊不应诉、不答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西红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