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子斌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斌,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4748号原告赵子斌,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爱丁名苑6号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70698。法定代表人罗世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斌与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子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子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