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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756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34年7月8日生。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