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菲菲、林守满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菲菲,林守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高启武,系该××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郭菲菲。被执行人:林守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菲菲、林守满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菲菲、林守满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0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元,执行费64元,但被执行人郭菲菲、林守满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等相关线索。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郭菲菲、林守满的银行存款及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本院对其银行开设帐户采取额度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案执行郭菲菲、林守满为被执行人过程中,依法处置两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罗阳镇桃园名仕官邸7幢403室房产,扣除优先受偿款项后,本院依法扣留两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款剩余款项,以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标的。本院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执行措施已穷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本案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XX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