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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5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英华与林兴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华,林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5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英华,女,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林兴华,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依据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林兴华所有的位于颍上县江口镇林圩村林西队南路西侧新建座南向北主房楼房三间三层、座东向西平房三间、门楼及院落塌陷赔偿款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修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