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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公明与杨绪宝、刘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公明,杨绪宝,刘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062号原告李公明。被告杨绪宝。被告刘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公明诉被告杨绪宝、刘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公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绪宝、刘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公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绪宝、刘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