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公明与杨绪宝、刘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公明,杨绪宝,刘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062号原告李公明。被告杨绪宝。被告刘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公明诉被告杨绪宝、刘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公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绪宝、刘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公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绪宝、刘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