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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宏野、冯海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宏野,冯海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3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滦县新城滦河西道28号。法定代表人宋凤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宏野。被执行人冯海娣。被执行人因非法生育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做出滦计处征字(2015)13-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滦计处征字(2015)13-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滦计处征字��2015)13-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刘兆生代理审判员  徐亚茹代理审判员  高树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赐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