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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正月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凯、杨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月,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凯,杨超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300号原告:王正月。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洪顺。被告:姜凯。被告:杨超。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月诉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凯、杨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欧晓彬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加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