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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124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叶雯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啸,农民。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5)第04-0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5)第04-0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5)第04-0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5)第04-0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伟平代理审判员  章晓风代理审判员  杨宗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