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林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浩然、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欣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浩然,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林西欣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浩然,男,1994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林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浩然、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