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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林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浩然、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欣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浩然,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林西欣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浩然,男,1994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林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浩然、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