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企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沈阳XX企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企业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企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强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