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可心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676号罪犯张可心,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宽刑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可心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承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可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可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4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可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可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王毓兰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