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566号罪犯王某某,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贵州省福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867号刑事判决,以王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12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