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万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华与余新浪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余新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万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余新浪,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余新浪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安万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余新浪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2.9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4)安万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关注公众号“”